对厦门菲玛世进出口有限公司赖帐追款公告
于2006-07-15日正式发邮件向贵司(厦门菲玛世进出口有限公司)索取委托开发费用合计:1734元,19日前(三天)需付完全款,按本网条款,现无收到款项,于7月20日起开始收取你们的违约金,每天按所欠费用金额的0.3%收取违约金,至实际还款时止,逾期将送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缴。
1.此公告将发布于各网站上、MSN签名、BBS、贵司邮箱等等网络电子形式
2.逾期1个月以上连同违约金不还者将给予另外公告在各网上谴责-列入无信用企业,公布企业不良信息。
3.逾期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委托金与相关违约金不付者将对相关法证单位予给投拆与对贵司法律诉松。
4.对于网络传播快的性质,对于贵司产生的负面影响,贵司自负,本网无责任承担。如在最短时间搜索引擎上可搜索到相关资讯,提供想与贵司合作或有兴趣加入贵司的朋友作参考。
5.在发给各鞋服企业或厂的业务推荐函上将附带相关贵司(厦门菲玛世进出口有限公司)不良记录。
对于贵司可能处于法盲或是法律知识欠缺。特把相关利害关系指出与作为公告。
合同法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与贵司虽无纸张合同,但已构成口头形式与电子形式同合,对于业务往来形成的是委托同合。 本网已有留底记录,特此公告。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鉴于以上国家委托合同相关法律条款,本网按贵司委托的业务(本网已留有相关记录)收取相关委托开发费用与违约金实属合理化。贵司如想赖帐,本网依法处理。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信义无价贵司自已衡量,得与失自已衡量,失信再建信用,我想很难,特别在E世代处于网络传播的世代。请尽快把欠款与违约金及时存入本网帐号
收到欠款与违约金,本网将取消在本网的公告或相关谴责文章与不诚信记录。为了保障贵司(厦门菲玛世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请尽快把相关委托开发费用与违约金把款存入本网帐号。
保障本网合理利益条款:
玮恩品牌业务秉持着“诚信为伴,值得信赖”的口号,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玮恩品牌的永续发展,客户必须按时缴纳所有开发、服务等费用及产生的违约金,自2006年七月一日起,每天按所欠费用金额的0.3%收取违约金,至实际还款时止,逾期将送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缴。对于赖账客户本网除了依法追款外也将把该公司不良记录发布在网站上给予谴责,对于该公司产生的不良影响后果自负。
玮恩宣传部
2006.07.20 00:30